一审判决被告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方某水电路管道、接头与墙壁返修等造成的损失3790元,剩余没有完工的部分由原告自己修复。
被告彭某承揽了原告某室水电路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居住了一段时间,发现有部分水管安装接头处存在瑕疵,全家发霉,无法居住。经过协商,被告同意重新返修并赔偿损失,双方订立了《家装水路返修协议》。被告按约将部分受损地方扒开,按原告要求对原告家已安装的存在瑕疵的水管及接头进行了更换。施工结束前双方因话不投机,被告停止了施工。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