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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组织考试作弊罪刑事律师;刑事拘留咨询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9-04 17:04:45
    报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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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 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 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a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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