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
、武汉、广州、西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厅(委)、外贸
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委,总后经贸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
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的管理,根据《关于一九九四年秋
季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外经贸政发第
350号),现就广交会摊位使用和加强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交会摊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
。摊位实际使用单位必须与摊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一致。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以下统称总公司)直属子
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参展(即以总公司名义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
备案)并使用总公司的摊位。
所有分配的摊位(含单独使用的半个或三分之一的摊位)必须指定
一名摊位负责人。
1.摊位负责人必须是该摊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
正式代表Z,可由业务人员兼摊位负责人。摊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
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擅自离馆,并有义务向检查单位说明摊
位使用情况;
2.不同的摊位必须指定不同的摊位负责人,即每个摊位负责
人只能负责一个摊位。属大会统一安排集中布展的摊位,可指定一
名摊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