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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能解除合同要回购房款

  • 发布时间:2020-02-28 19: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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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案情介绍:
    原告章某,系海安某中介信息服务部女业主。被告邵某与丈夫全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2002年4月22日,邵某对海安县城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即本案讼争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产权证上标明房屋所有权人为邵某,产别为私有房产,面积为149.57平方米,共有人栏目未填写。2003年4月,邵某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上标明土地使用者为邵某。
    2003年,邵某在海安县城另一小区又购得住房一套,经装潢后于当年搬入该房居住。此后,邵某遂委托其兄邵某某帮助出售前述讼争房屋。
    2004年2月24日,邵兄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章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一份,转让价格为90800元;章某付清房款后转让方交付全部房产、车棚的钥匙及附随物品;转让方负责协助提供办理房产过户所需的一切手续,费用由章某承担。合同签订后,经章某要求,被告邵某在章某所持有的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上的委托方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同年3月起,原告章某分四次付清了全部房款290800元,均由邵兄代收后转交给被告邵某。同年9月3日,章某给付完最后一笔房款后,于当日入住该房。合同履行过程中,邵某分别将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原告章某。
    其后,原告章某要求被告邵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邵某始终未协助。今年5月8日,章某一纸诉状将邵某告上法庭。海安法院受理后,经被告邵某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其丈夫全某为被告,一并参与诉讼。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告章某诉称,我与被告邵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依约给付了全部房款,邵某也已将上述房屋及该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我,但其拒绝依照合同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邵某辩称,我与丈夫全某关系素来不睦,且全某常年在外搞工程,因而我担心将来一旦感情破裂离婚时,经济上会吃亏,故我是在瞒着全某的情况下,委托我兄出售上述夫妻共有房屋的;现我丈夫全某已知道此事,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为了顾全夫妻关系,我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章某。另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丈夫既未在转让合同上签名,又未事后追认,该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全某辩称,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邵某在未得到我同意情况下单方转让,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两被告声称夫妻关系不正常,但未能提供可信的证据。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邵某另行购房入住后,原有住房闲置,其口头委托其兄代为出售原房合符常情,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章某在与邵某签订合同后,要求委托人邵某明示委托,邵某亦亲自前往签名,并加注自已的身份证号码,故该委托关系合法、有效,其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邵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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