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
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4、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5、其他所需要出具的资料。
三、认证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曲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
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
比例不低于5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点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8)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四、认证作用
1、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増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2、其二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认证成功后,享受所得税优惠“三免两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