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货币指民国时期发行流通的一系列纸币、铜元、银元等货币,货币发行时间为1912年-1949年。 北洋政府时期,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北洋政府为了整顿币制、划一银币,颁布《国币条例》十三条,决定实行银本位制度。《国币条例》规定:"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价格之单位,定名为圆","一圆银币,总重七钱二分,银八九,铜一一","一圆银币用数无限制",即以一圆银币为无限法偿的本位贷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发行法币,1948年发行金圆券。民国时期币制复杂,各省份、军阀、割据政权都发行了自己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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