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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户房屋被拆,补偿协议却迟迟不签是被拆迁人无理取

  • 发布时间:2019-10-11 13: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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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某居住在某城区段沿岸平房,该区域为居住20余户居民的棚户区。2007年,为了加强防洪设施,恢复生态环境,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某大桥上游1.5公里,下游0.5公里范围内以及河道周边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拆除工作,并对项目进行了规划,成立了动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动迁实施方案。马某某居住的平房属于此次动迁拆除的范围。

      某区人民政府为此将某河道改造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编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经得相关部门批准,事先进行调查登记、社会风险评估、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作出征收决定。随后,在补偿协议签订的过程中,仅马某某一人以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符合公益目的及其补偿数额不合法为由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那么,在本案中马某某的两项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以及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均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和修复河道,提升周边环境,同时也为了防灾需要,决定对马某某等20余户居民所在区域及周边进行改造,符合公益目的。同时,该区域也符合旧城改造的条件。所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与补偿决定符合公益目的。

      第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某区人民政府通过征集被征收人意见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包括马某某在内的全部住户的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且马某某签署了评估机构选取确认书。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在本案中,即使马某某对于评估机构作出的认定不签字,但其他20余户均同意选定本案中的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的产生即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某区人民政府对马某某房屋价值补偿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针对上述两个环节,马某某即使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两项主张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这并不是说当事人就无路可走,毕竟提高补偿价值是目的,至于采取何种手段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对于被拆迁人想要合法主张自己的权益,仅仅有勇气是不够的,还需要对于拆迁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有所全面系统了解,才能在遇到拆迁类案件时,面对相关部门是否侵权的问题处理的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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