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 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进口申请、审批及进口登记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中规定,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也应当按规定申请登记。如果是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在监测期内(监测期为5年),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现为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