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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历史上均曾存在过,故不同民族的语言都用固定的词汇予以表达。
深圳典当行申请需符合以下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6.经营住所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经营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机关复核时提供相关证明。
7.股权结构。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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