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受理业务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 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内资公司、非公 司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 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 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条件和方法 (一)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 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 “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 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字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 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申报上述 2、3、4 类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服务系统(简称名称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对于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的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总局在 3 个 工作日内将是否登记的相关信息网上告知申报人。其《企业名称登记通知 书》由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变更名称、需经总局登记(上述 2、3、4 类), 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 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总局,总局作出是否 登记的决定,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反馈至该企业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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