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戴允丝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经济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广州恋爱期间给对方的钱,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要举证证明是借款而不是赠予、同居期间的开销或其他款项往来。
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虽然在给付当时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合意认定这笔钱财的性质,但在法律的角度讲,这样的给付性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
在这种案件中,一方提起诉讼,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这是由“谁主张,谁举证”最基本的证据分配规则决定的。这种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借贷合同成立或者借贷合意的达成;二是借款事实的发生。当一方以借贷关系为由主张另一方还款,但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等,不能提供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另一方抗辩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且对于一方的给付行为也作出合理解释的,则一方举证并未完成,其应当对约定借款的事实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