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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18”的商标申请

  • 发布时间:2019-10-29 15: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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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过了各大电商的“618嘉年华”,乘着热度一起来看看“618”商标注册情况。个人看来“618”显然已经成为了广大商家和消费者熟知的购物节日,如此广泛的应用,显然已经缺乏显著性,那么这样还能注册为商标吗?根据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商标的显著特征部分明确指出“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近日商评委公开信息显示,在大众忙着购物剁手的同时,商标局已经驳回了一批单独申请的“618”商标,一起来看看其中的一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618”的纯数字商标,商标局部分驳回其“6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金恒618JING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商评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可以看出,“618”本身的显著识别性弱,如果想申请注册可以尝试对“618”文字进行设计,增加其他的表现形式或者增加其他的商标要素,使商标的整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由于目前“618”在电商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广泛,在一定程度上有倾向于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演变的可能。当然,在还没有明确的认定前已经享有的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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