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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案件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8-14 06: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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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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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要求能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才可以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律规定了如下情形:

    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 

    其实,老规定列举的这十四种情形,除了第七、八、九、十、十三与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举的前四)种情形相重复的外,剩余情形都属于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举的第五种情形,即(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重复条款上面已述,下面列举剩余条款。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 

    去年,我们经手过这种离婚案例。 

    首先,谈谈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二)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上述禁婚的疾病,如果在婚后患染,且一直难以治愈,对方不接受并起诉离婚,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重要证据标准。如在婚前患染且婚后尚未治愈,因为直接违反了《婚姻法》第七条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因而属于无效婚姻,一方可凭证据直接起诉,且无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由法院径直宣告婚姻无效。 

    其次,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 

    性是人类的自然需求,是夫妻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婚姻兼具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任一方原因导致性行为不正常(包括男方先天或后天无性功能及性功能不正常;女方严重性冷淡或相关生殖器官切除导致怕性、厌性等),都有悖于婚姻目的;如果对方不原谅,可将其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诉由。只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出于尊重人权的考虑,法官一般都判决支持。    

    但这类“性福”案件,被告方在法庭上如果不承认自己有问题,一审法官常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判决驳回。但根据我们律师的经验,一审之后双方仍分居并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二审法官一般都会判离。因为法官也会结合生活常理,且法律也允许法官“自由心证”,所以法官在判决书“判决理由”部分可能不提“性”的问题,只写“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的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其实内心还是受到了当事人“性”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男性的性功能,在南京已经有了专门的鉴定机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此类案件常因经人介绍认识,或因金钱财物等动机而确立夫妻关系,婚姻基础差,婚后磕碰多,最终导致离婚。这一般也属于法官“应当”判离的范围。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这类案件一般以一方隐瞒自身情况,如隐瞒婚史、隐瞒病史、隐瞒学历、隐瞒家族性遗传病等等与人身有关的情况居多,此时,法官一般认为已经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支持离婚可能性很大。 

    我们曾接手一个案子,女方有婚史且隐瞒对方,婚后丈夫发现受到了欺骗,认为感情受到很大伤害,遂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律师个人也认为,婚前知情权是夫妻双方最基本的权利,紧跟着知情权的是选择权,女方剥夺了男方的这些权利,过错是很明显的。 

    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领结婚证,

    未同居生活,即未过夫妻生活。夫妻正常性生活是夫妻感情的促进剂,没有夫妻生活就没有“夫妻”间的感情,没有和好可能的话,法官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另外,如果婚后一直未同居,婚前一方赠与的钱物,俗称彩礼,离婚时对方可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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