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请求工商部门处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3)举证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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