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方面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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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利益是征收决定合法的首要、先决性条件。
虽然《宪法》、《物权法》均规定了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但什么是公共利益,以上两法均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是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首要、先决性条件,也是法院审查首要认定的要件,因此,公共利益的认定对于征收决定合法性认定具有至的重要性。
对于政府而言,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行政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590号令第八条与6号文第六条,均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公共利益的外延,而本案征收目的为胜利一小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符合第(五)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的规定,而“城中村”的表述并非指征收对象系村庄,而是指征收范围内各类环境明显落后,不符合城市规划、百姓生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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