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授权
(一)发明专利的审查与授权
1、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对该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2、专利申请的修改和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应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专利局仍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的,应当予以驳回。
3、公开
(1)自动公开。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2)早期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4、实质审查
(1)实质审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依职权进行的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应当通知申请人。
5、授权与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于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经过修改后符合条件的,做出授权的决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权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
6、对驳回专利申请的法律救济
(1)专利复审。
(2)诉讼。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与授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