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质证书变更及补发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2、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3、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