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直接引用英国商标法,仅在诉讼程序、法律制裁、法院管理等方面有所区别。为此,港督政府曾于1890年制定了《伪冒商标条例》主要是关于侵犯商标行为及其法律制裁的规定。该法曾于1938年、1950年又修订多次。依《伪冒商标条例》第14条的规定,1890年还制定了《查抄冒标货物规则》,主要是有关货物人口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处理规则。香港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
1、两种保护体系。在香港,注册商标称为成文法商标,受商标法保护;非注册商标称为不成文法商标,受影射法保护。凡商标所有人未就其商标作完全和有效注册的,不得就商标侵权提起诉讼,无权要求制止侵权或赔偿损失;但可以就他人假冒商品的行为,提起影射诉讼,以维护其非法注册香港商标的信誉。
2、两种注册商标。香港的商标注册簿分为甲、乙两部。按照英国的做法,商标在哪一部类获准注册,是由商标本身的识别性以及识别程度决定的。甲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范围要大于乙部注册商标。除商标权人外,任何人使用与甲部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记,以致在贸易过程中会对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造成欺骗或混淆的,即构成侵权;而乙部注册商标所受的保护,则介乎于甲部注册所取得的保护和假冒法所给予的保护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