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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托运人的权利托运人主要的权利是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把货物运送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
(2)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的首要义务是按约定向承运人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人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3)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或应由托运人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无人收货或收货人拒绝收货,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的责任。由于托运人发生过错造成事故致使承运人的车(船)及装卸机具和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造成第三者的物质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发生过错情形
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错报笨重货物重量、规格、性质等导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
因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或货物包装不良,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货物损坏;
未按规定制作图示、标志而造成货物或运输工具的损坏
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车辆铅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发现的货损、货差未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损失;或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人无法卸货引起的损失。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承运人的权利
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人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人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人的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定下来地点,按日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负责安,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损坏;如有上述问题,承运人有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保管
(3)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如果未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和运输期限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应负违约责任。由于承运人发生过错,致使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损失,则由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发生过错情形
逾期送达责任:不符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造成货物逾期送达
错运、错交责任: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造成货物延误送达
货损、货差责任: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
故意行为责任:经核实确属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
但是,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如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等、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如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定下来地点后,收货人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以及签订变更协议的要求
(2)收货人的义务收货人的义务有: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纳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间,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3)收货人的责任若合同中规定收货人组织卸车(船),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船)迟延,造成线路被占用进而影响承运人按时送达计划,或承运前取消运输,或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不能落实的,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收货人原因导致运输工具损坏的,收货人应按实际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