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额温枪防护物资进口代理公司
一、本指南涉及的医疗器械范围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 年第 104 号)规定,医护人员防护用品中防护口罩、防护服、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隔离用品、隔离护罩(如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面罩、医用隔离眼罩);体温测量设备(如电子体温计、额温计、红外耳温计)属于医疗器械。
二、分类填写申报备注信息
第一类:捐赠类
1.对于非医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捐赠类疫情防控物资,申报时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
2.对于医用的已获得国内注册/备案的捐赠类疫情防控物资,申报时企业可按系统提示在“备注信息”栏填写“医用”,并在相应“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及编号”。
3.对于医用的未获得国内注册/备案的捐赠类疫情防控物资,申报时企业可按系统提示在“备注信息”栏填写“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后补)”。
第二类:联防联控机制下采购类
1.对于联防联控机制下采购的已获得国内注册/备案的疫情防控物资,申报时企业可按系统提示在“备注信息”栏填写“医用”,并在相应“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及编号”。
2.对于联防联控机制下采购的未获得国内注册/备案的应急医疗器械类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申报时企业可按系统提示在“备注信息”栏填写“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后补)”。
三、部分商品名称、成交计量单位填报要求
按照海关总署要求,“单一窗口”企业申报端将对申报品名为“口罩(HS编号63079000)”“防护服(HS编号62101030)”的报关单进行临时提示:“请在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如‘3M牌N95医用口罩’。口罩请按‘个’填报相应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