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专题」防疫物资进口通关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博隽进口供应链 2月14日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的阴霾笼罩中国,中华儿女上下一心,共克时艰。在进出口领域,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进口成为举国关注的热点,牵动着企业与个人的神经。博隽进口供应链汇总了近日来防疫物资通关的问题,就进口常见问题予以总结和解答。
Q1
一、 从境外进口防疫物资主要有哪些渠道?
(一)通过货运渠道
未在海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进口,应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临时登记。
个人通过货运渠道进口,需要委托进出口企业申报进口。
(二)个人从境外携带进境
(三)通过邮寄的方式进境
(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货运渠道进口相关问题
Q2
二、 货运渠道进口申报有哪些贸易方式?
(一)适用捐赠物资免税政策,采用“捐赠物资”(监管方式代码:3612)。
(二)征税进口且需要对外付汇,采用“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代码:0110)。
(三)征税进口但不需对外付汇,采用“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方式代码:3339)。
Q3
三、 如何办理防疫物资进口?
(一)进口后供企业或者个人日常使用的,请务必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612/619非医疗器械”。海关验核商品的有效期和新旧程度后即可放行,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部分海关会要求企业出具保证该批物资为企业自用的承诺书。
(二)进口后给医疗单位使用的,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对于进口时不能提供证件的,海关可以凭省级医药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先予放行。
Q4
四、 通过货运渠道进口防疫物资要征税吗?
根据相关规定[1],通过货运渠道进口的防疫物资,海关将针对以下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征税:
(一)慈善捐赠物资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关税、增值税及其他海关代征税。(捐赠物资税款减免详见问题八)
(二)进口后捐赠给医疗单位使用的,可以向省一级民政主管部门申请将该医疗单位纳入捐赠物资受赠人范围,直接以该医疗单位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享受慈善捐赠物资免税政策,进口的防疫物资可以免关税、增值税及其他海关代征税。
(三)进口后企业自用的,可以向省一级卫生、财政部门申请纳入卫生部门组织进口的单位范围,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将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则进口的防疫物资可以免关税,但是增值税及其他海关代征税还需征收。
(四)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海关将全额征收关税、增值税及其他海关代征税。
(五)关于原产地为美国的防疫物资是否加征特别关税,如果采用第(一)、(二)、(三)种方式进口,不加征美特别关税;如果采用第(四)种方式进口,则需加征对美特别关税[2]。
Q5
五、 防疫物资主要有哪几类?进口时如何归类?关税率是多少?
专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可以分为:治疗药品类、消毒物品类、防护用品类、医疗器械类等。
(一)治疗药品类产品主要有:
a-干扰素,归入税则号列:3002.150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0%。
克力芝(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归入税则号列:3004.909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0%。
甲泼尼龙,归入税则号列:3004.320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0%。
(二)消毒物品类产品主要有:
免洗手消毒液,归入税则号列:3808.940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9%。
非零售包装医用杀菌剂,归入税则号列:3808.929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6%。
含有机表面活性剂但不含有消毒剂成分的普通清洁湿纸巾,归入税则号列:3401.199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6.5%。
(三)防护用品类产品主要有:
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归入税则号列:4015.190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10%。
医用化纤防护服(隔离衣),归入税则号列:6210.103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8%。
口罩(医用外科、N95),归入税则号列:6307.900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6%。
防护面罩,归入税则号列:3926.909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10%。
防护眼镜,归入税则号列:9004.909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7%。
(四)医疗器械类产品主要有:
水银温度计,归入税则号列:9025.110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4%。
红外线测温计,归入税则号列:9025.1990,最惠国进口关税率2.8%。
Q6
六、 当前疫情防控时期,海关对于进口防疫物资有哪些便利政策吗?
海关对于进口防疫物资给予最优等级通关便利,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3]。
Q7
七、 慈善捐赠物资如何报关?
慈善捐赠物资进口可走绿色通道。根据疫情防控期间的暂行规定[4],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物资可由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后续再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具体补办方式,建议咨询当地海关。如成都海关开通了“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办理。
请注意,疫情防控期间暂行规定[5]的有效期仅限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Q8
八、慈善捐赠防疫物资的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针对以往规定[6]对进口捐赠物资的免税政策,疫情防控期间的暂行规定[7]对进口捐赠的防疫物资实施了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一)捐赠物资范围:将范围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用品、食品及饮用水等,扩大到:用于疫情防控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二)捐赠人范围:将范围从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到: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三)受赠人范围:将范围从政府部门(省部级以上)、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扩大到: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四)免税范围: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扩大到:免征其他海关代征税。
Q9
九、 对于尚未在我国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能否捐赠进口?
根据以往规定,捐赠药品应为我国已批准进口注册的品种[8],捐赠的进口医疗器械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即应当取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9]。在目前疫情防控时期,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10],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对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特殊情况(即未获取主管部门证明的情况下)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