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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只办-理外国驻华领事的领事盖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领事不掌握我国国内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要求文书必须先经盖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盖章,而后外国驻华领事再确认盖章处或地方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办-理领事盖章对文书有何要求?
答: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办-理领事盖章,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对申请办-理领事盖章的涉外公证/书和商业文书,不同的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在审核时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认证司会及时将所掌握的外国领事的新要求通报有关文书出证主管机*关,提醒其在出具文书时考虑文书使用国的相关要求。因此,当事人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相关机构准确出。
盖章是对公证而言。当文书在国与国之间传递时,为了能够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够被另一国所接受,具有有效性,领事/领事公证盖章应运而生,领事盖章被称为是“为出国的文书办-理签证”。它涉及的方面很广,从国内到国外,从公司的成立到解散,从人身到财产,从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领事/领事公证盖章发挥着特殊的积极作用。领事盖章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盖章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办-理领事盖章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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