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须采用订本式。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四)内资公司做账与外资公司做账的区别:
1、坏账准备:内资:原则上据实扣除,经批准可提坏账准备(5‰)列支坏账确认的时间标准为: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外资:信贷租赁业经批准可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有抵押的贷款不能计提坏账坏账确认,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不能收回的。
2、不能支付的货款,外资:凡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计入当年所得额
3、固定资产的残值方面:内资:残值率为5%外资:残值率为10%
4、捐款方面,向公益事业各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内资:3%以内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业为1.5%外资:可全额列支
5、福利费计提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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