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览地海关。由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输代表负责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不单独接受其他展商个人的申报。进口展览品的报关手续如下。
(一)举办单位应会同报关、运输代理于展览品进境前,持下列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1.国家主管机关对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
2.主办单位注册登记表;
3.主办单位备案申请表;
4.报关、运输代理委托书;
5.海关认可的担保,可为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书、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6.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文件。
(二)展览品进口前,应向展览地海关提供展品清单一式二份。清单上应详细列明展品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箱号等,并按顺序编号,合订成册,清单如用英文,应译成中文对照填写。
(三)凭ATA单证册进口展览品,可免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免向海关提供进口税费的担保。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如属我国法令、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或批准手续,如商品检验、药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天线电管理等展览品进口时,展方应向入境地海关直接递交驻展览地海关签发的通知单,以及运单、装箱单等报关,经海关审核后,按海关监管货物转运至展览场地。
展品运至展览场所后,展方应及时通知驻场海关,同时申报准备开箱的时间,并在海关查验时派人到场。对展览所用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事先交海关审查同意后,方得使用。展品中如有根据中国有关法令规定应受管制的物品,展方应事后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得使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者使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口或者责令展出单位更改后使用。
(四)展览品展出时,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移出展览会场所,其他物品按以下办理。
展方运进为展览会招待用的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应照章征税。
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品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对下列进口后不复运出境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在展出活动中能够代表国外货物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
(2)显系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3)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上述货物,需超出限量进出口的,超出部分应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