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缓解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双极电凝器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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