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处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受损渔业资源修复费6303元。
被告人王某与其雇用的船员驾驶渔船至一禁渔区海域时,使用电鱼设备从事桁杆电鱼拖网捕捞,渔政部门在现场查获渔获物共计152.8千克。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王某非法捕捞鱼货的价值为2101元;经海洋发展局认定,王某与其船员在禁渔区内违法捕鱼,造成渔业资源损失6303元,岚山区海洋发展局还出具了《关于对王某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修复方案》。
为严厉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检察院在审查王某涉嫌非法捕捞刑事犯罪事实的同时,按照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年*月*日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侵害的海洋生态资源仍然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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