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由省级机关受理,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可证之一,主要用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职介行业,是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门槛的有力保障。
1,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2、职业介绍服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中央直属、市属单位申请设立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单位申请设立的,应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