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
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经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经考核合格;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人以上;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营业场所、仓储场所距离生活区域50米以上,经营其它农药应距离生活区域3米以上;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仓储场所必需在本行政辖区内;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的总部需配备8名以上符合要求的农药经营人员,总部要求具备不少于5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分支机构的要求与经营一般农药要求一致。
2、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上海市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不予批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