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表代办三类经营许可证一类生产备案证资质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一)《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如果该产品的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有组织机构的,则向该组织机构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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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1.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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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含《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4. 产品说明书
5.广告内容
服务范围:郑州市 洛阳市 开封市 安阳市 新乡市 濮阳市 焦作市 鹤壁市 三门峡 商丘市 许昌市 漯河市 平顶山 驻马店 周口市 南阳市 信阳市 济源市
药品广告审查表办理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
2.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4.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
实际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市售样品包装(平帖在A4纸上);
6.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互联网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9.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此授权书格式不限,但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和身份证复印件;
10.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1.办理视频广告的药品广告申请,要以U盘或光盘提供视频文件一份供审查存档(上报的电视广告片文件格式可为其中任意一种,文件大小≤50M,申请人提交的分镜头脚本,内容包括广告总时长、主画面、画面说明、旁白字幕、分镜头长度,5秒钟广告脚本不少于3个画面,15秒钟广告脚本不少于9个画面,30秒钟广告脚本不少于12个画面;
12.办理声音广告的药品广告申请,申请人除提供纸质版的声音广告分段脚本文件外,还要提供音频文件1份,供审查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