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材料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书1份
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1份相关附件(1)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1份
4.公司章程1份
5.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1份
6.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包括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1份
7.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