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因《上海市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还在制定中,目前农药经营许可审批事项暂不受理。待细则发布后,将正式受理该审批。详情请关注“上海农业”网站)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办理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跨区经营农药,应当获得市农业委员会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以外的其他农药,应当获得区农委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
(二)审批内容
对农药经营者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跨区经营农药条件进行审查。
(三)法律效力
取得相应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跨区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申请市农委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经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经考核合格;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人以上;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营业场所、仓储场所距离生活区域50米以上,经营其它农药应距离生活区域3米以上;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仓储场所必需在本行政辖区内;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