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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专题培训班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16 11:05:36
    报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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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风险管控实务专题培训班通知

    一、培训内容

    (一)《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及重点和难点解读;

    1、《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框架建议;

    2、《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与合同种类;

    3、《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特别要求;

    4、《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特有的适格性和具体发承包形式的合法性;

    5、《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特有程序和订约条件;

    6、现行《合同法》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发包人特有权利;

    7、现行《合同法》未规定、《民法典合同编》补充规定的发包人特有权利;

    8、现行《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均未规定的发包人特有权利。

    (二)《民法典》实施对建设工程各方实体权利的调整

    1、《民法典》下的建设工程各主体权利边界;

    2、政府方在政府项目中主体性质识别方法; 

    3、政府在建设工程中民事主体的特殊性体现方式;

    4、政府超越民事主体权利所形成法律后果责任承担;

    5、政府民事权利缺位建设工程后果法律承担;

    6、《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中的适用;

    7、《民法典》对违约赔偿原则的承继所释放的市场信号解读;

    8、《民法典》对建筑施工资质的承继所释放的市场信号解读;

    9、《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所释放的信号解读。

    (三)《司法解释一》与现有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对接解读

    1、《民法典》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2、《预算法》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3、《政府投资条例》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4、《总承包管理办法》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5、《公司法》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6、《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四)《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权利及边界

    1、建设工程施工主体合法权利构成;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系构成形式;

    3、对建设工程施工主体具有约束力规范性文件认定;

    4、施工单位承接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实施举措之差异;

    5、不同类型工程项目业主付款路径考量;

    6、施工单位对分包实施有效管理方式;

    7、施工单位对项目实施闭环管理方法分析与运用;

    8、 总包单位与分、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法律责任分配;

    (五)《司法解释一》下施工合同谈判边界管控要点

    1、《司法解释一》下施工谈判价值取向之变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保障措施;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梳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认定准则;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选择、编制原则;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选择固定总价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7、合同“陷进”条款的排查与认定;

    8、“填平原则”在违约赔偿中的理解与适用;

    9、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效力认定;

    10、“先上车,后买票”项目实施合法权益救济路径。

    (六)《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风险管控实务

    1、要约与承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理解与作用;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中标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效力阶位的认定新准则;

    3、招投标文件编制基本依据与方法;

    4、不平衡报价在招投标文件编制中的应用;

    5、“挂靠”方式在建设工程中法律空间的变化及分析;

    6、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修改的合法性认定准则;

    7、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遗漏、缺项责任归属;

    8、项目包中标后子项目调整合法合规性认定;

    9、突破“拦标价”过低下的投标方案谋划;

    10、“两标并一标”在工程项目中的适用。

    (七)《司法解释一》下工程范围确定依据

    1、工程范围及施工界面确认原则;

    2、合同中止施工界面确定方式与救济;

    3、合同工程范围条款约定不明结算规则;

    4、竣工图中未反映的工程变更确定方式;

    5、合同工程范围之外工程价款认定依据;

    6、改变合同工程内容的认定标准;

    7、改变合同工程范围的认定标准;

    8、施工过程中工程内容、范围调整合法性认定原则及救济方式;

    9、地下水文条件与工程范围的关系。

    (八)《司法解释一》下建设项目工期管控

    1、开工日约定不明认定标准;

    2、数个开工日冲突下开工日认定标准;

    3、建设方拖延竣工验收竣工日认定原则;

    4、建设方擅自接管使用工程竣工日认定原则;

    5、工期延误时效安排与法律效力;

    6、进入司法程序下的工期延误责任归属;

    7、“关键线路”在工期延误认定中的作用;

    8、施工单位未获签证下的工期顺延认定原则;

    9、“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原则在工期顺延认定中的适用。

    (九)《司法解释一》下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风险管控

    1、 建设工程“质量优先”在《司法解释一》中的体现;

    2、现场质量管控岗位设计体系在实战中之运用;

    3、工程项目各参建主体资源配置对项目质量风险构成分析;

    4、施工现场危机隐患参建各方处置措施;

    5、施工现场信息流管理对项目风险管控的作用;

    6、业主单位工程质量责任范围;

    7、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责任范围;

    8、质保金与保修责任的风险匹配关系。

    9、建设工程交付后引发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十)《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计价风险管控

    1、工程计价规范性性文件分析;

    2、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法律地位认定;

    3、《司法解释一》工程计价基本原则解读;

    4、市场价格波动下固定单价调差条件;

    5、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打开“闭口价”的路径与方法;

    6、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计价相悖计价认定原则;

    7、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计价规则;

    8、施工单位工程垫资款利息起计规则;

    9、建设工程价款构成内容;

    10、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价款构成内容;

    11、“优先受偿权”受限情形。

    (十一)《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计量风险管控实务

    1、竣工图与合同清单冲突结算依据的认定;

    2、竣工图与工程现场实物不符结算依据认定;

    3、工程签证单代签法律效力的认定;

    4、工程签证单拒签的救济方法;

    5、工程签证单缺失、遗漏计量救济方法;

    6、间接证据在工程量确认中的效用;

    7、施工阶段引发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归属;

    8、工程变更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9、施工单位拒绝工程变更的法律博弈。

    (十二)《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索赔重点与难点应对

    1、17版FIDIC条款银皮书对索赔释义;

    2、工程索赔的合法性基础;

    3、工程索赔与政府预算控制机制冲突化解;

    4、可能引发索赔的十五个亮点;

    5、十六项能够佐证索赔事件发生的证据固定;

    6、促成索赔证据链闭合的举措;

    7、突发性索赔预留“敞口”的作用;

    8、预案性索赔成功实现基础性条件;

    9、索赔过程中的反索赔预警措施。

    (十三)《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要点及实践

    1、《司法解释一》下的建设工程结算新规则;

    2、 中标合同有效工程结算争议解决路径;

    3、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工程结算争议解决路径;

    4、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原则;

    5、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各方经济责任承担原则;

    6、固定总价合同终止工程结算原则;

    7、工程结算、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的区别;

    8、业主与被挂靠人之间工程款结算;

    9、政府审计结论在建设工程结算中的法律效力认定原则;

    10、FIDIC条件下EPC与国内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差异解析。

    (十四)《司法解释一》对工程诉讼特别规定

    1、建设工程诉讼中抗辩与反诉的认定;

    2、司法鉴定责任风险分配;

    3、法院在司法鉴定启动中的责任范围;

    4、司法鉴定意见的性质计法律效力;

    5、施工方的“代为求偿权”在诉讼中的应用。

    (十五)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款解读

    二、参会对象

    1、各地方政府有关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投资项目评审相关人员;

    2、各业主单位项目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建设开发、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

    3、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咨询代理等机构负责人。

    三、授课专家

    本期培训班拟邀请《民法典.合同编》专家起草组成员、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参与政策法规文件起草、行业规范编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授课。培训将结合经典案例分析,进行现场答疑和互动交流。

    四、培训时间

    2021年3月26日—3月30日  重庆

    2021年4月16日—4月20日  厦门

    2021年5月14日—5月18日  郑州

    2021年5月28日—6月01日  西安

    五、收费标准

    29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电子课件、场地、会议期间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报名办法

    报名电话咨询周震:

    报名咨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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