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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劳动合同工伤纠纷劳动争议法律顾问律师服务

  • 发布时间:2021-04-06 09: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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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学习:熊燕(化名)2013年7月进入M通信公司担任人事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合同到期后又续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期至2017年6月30日。
    2017年2月起,熊燕开始休产假,一直到6月底,熊燕的产假期满回到公司上班。
    回到公司后,眼看劳动合同快到期,熊燕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公司拒绝。
    7月24日,熊燕离开公司,未再回到公司上班。
    7月28日,熊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M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熊燕认为,入职公司以来,已经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公司不但拒绝,还试图将其劝退,7月24日强行收走了被告的电脑和工牌,并告知被告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公司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M公司认为,熊燕劳动合同6月30日到期的时间正处于其哺乳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故拒绝了熊燕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求。在请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形下,熊燕自7月24日起擅自旷工,公司解除不违法,不应当支付赔偿。
    后仲裁判决公司支付熊燕经济补偿金21600元。M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

    双方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熊燕2013年7月进入M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合同,2017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到期之时正是熊燕的哺乳期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所以,M公司拒绝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再签订。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提供劳动纠纷法律服务主要以下几个大的类型:
     1、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争议;2、因经济补偿产生的争议;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产生的争议;4、加班费产生的争议;5、请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6工伤赔偿产生的争议;7、未缴纳保险产生的争议;8、带薪年休假争议;9、违约金及竞业限制争议;10、职工档案及离职证明争议;11、女职工生育期间待遇纠纷;12、单位违法解雇的纠纷;1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纠纷;14、变更劳动合同纠纷;15、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16、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纠纷;17、其他相关的劳动争议。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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