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允许进口饲料原料、宠物食品及配合饲料国家(地区)产品名单》中,允许进口或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名单)进口的20个国家。
1、该名单以外的饲料产品,须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完成检疫准入程序以及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2、允许进口的饲料产品,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未完成之前,仍可以继续进口;完成注册登记的,仅允许从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进口。
3、饲用原料进口要求参照进境原料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4、产品进口前,须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要求,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5、对于实施进口登记的产品,进口时须提供农业农村部颁发的饲料产品《进口登记证》。
6、含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产品须符合《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