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各年度工作总结;
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6、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7、医疗机构业务科室与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数(医师、护士)关系对应表;
8、各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9、设备明细表;
10、相关专项技术、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执业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如《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等;
11、涉及诊疗科目或项目的相关执业人员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等;
12、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财务和分配状况年终决算,营利性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财务和分配状况年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13、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或出具的校验期无不良执业记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