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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申请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办理方式

  • 发布时间:2021-09-27 16: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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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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