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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问题盘点

  • 发布时间:2021-10-08 16: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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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本身就有着天然的地理优势,后期又加上国家政策扶持,让海南自贸港拥有了无限的发展可能。那么私募基金备案又哪些注意事项。

    如何判断搭设的投资结构是否需要备案为基金?

    答:判断搭设的投资结构是否为基金,应从私募基金的定义下包含的五个核心要素入手,即“非公开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以投资活动为目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若某一投资结构满足“非公开募集资金”“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的本质要求,则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对象为“合格投资者”,组织形式采用“公司或合伙企业或契约型”。

    如果投资项目有限,仅有1-2个专项项目是否影响基金备案?

    答:投资项目的数量多少并不影响“投资”的本质,已经符合私募基金的要素之一“以投资活动为目的”,数量对是否为“基金”属性不产生影响;此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为单一投资标的,如特殊风险提示等。

    基金备案是否对出资人数下限有规定,仅2-3名出资人是否影响基金备案?

    答:出资人数并不是判断是否需要备案为基金的必然因素,同样,应从“基金”的本质进行判断,即是否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行为,以下以“投资载体”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说明:

    1.若是某一主体A为主导,以非公开的方式招募了2-3个出资人,则可以认定为“募集行为”,再结合投资行为,此时已经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应备案为基金,同时主体A应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否则若主体A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不断从事以投资业务,设立多个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即使每个合伙企业的人数均较少,因人数较少(需注意,是合计计算人数)或无公开募集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但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2.如果不是以某一主体A为主导,是几个出资人自发的组合在一起,进行偶发性的投资行为,则可理解成是几个出资人的合作投资行为,无须在中基协备案;

    3.提醒注意的是,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管理人时,将被中基协重点关注,通常其担任GP的合伙企业,原则上应备案为基金,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说明,管理人的行为不是“投资管理”,如管理人以自有资金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做直接投资或者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等。否则,将不符合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之要求,即仅能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同类业务。

    更多私募备案详情请咨询新洲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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