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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不符,遗嘱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胡甲、胡乙系胡某芳的法定继承人。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胡丙持有的2018年2月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审理中,胡丙向法庭提交一份2018年2月的代书遗嘱复印件,在该遗嘱复印件下方见证单位处加盖有启东某法律服务所公章及该所一名法律工作者印章。
裁判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被告提供的遗嘱中见证单位上加盖有启东某法律服务所公章及该所一名法律工作者印章,不具备法律形式要件,故应认为为无效遗嘱。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其中代书遗嘱是较为常见的遗嘱形式。遗嘱的形式要件是 简单的形式要件,也能容易满足实现,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从严把握。但在现实中常会出现形式要件不符,导致遗嘱无效,故在订立遗嘱时要严格遵守形式要件,避免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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