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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受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 发布时间:2022-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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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受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可直接登记的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一般在3万元以上;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申请材料

    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申请书

    验资报告

    场所使用权证明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常见问题解答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不得超过几届?

    答:没有规定。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答:四年。

    问: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多少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答: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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