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受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可直接登记的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一般在3万元以上;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申请材料
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申请书
验资报告
场所使用权证明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常见问题解答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不得超过几届?
答:没有规定。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答:四年。
问: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多少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答: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