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3项材料在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时提交。
依法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场所申请消防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检查。
二、申请范围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四、办理时限
对公众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