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通常由气压水罐、操控柜、顶压储气系统、减压释放装置等部件组成;消防运行状态时,压缩气体充入气压水罐,置换出罐内消防储水,并始终保持消防额定工作压力,向消防管网供水的消防给水设备。
二、分类
1、通用型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组成中有稳压水泵机组、稳压控制系统等稳压部件,具有在消防稳压和消防运行两种状态下持续按设定压力给水的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2、无稳压型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不具有消防稳压功能,只在消防运行状态时启动工作的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三、设置场所
(一)《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6.1.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3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10.3.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不利处4只喷头在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三)《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13:2012
5.4.4 不设消防水箱的建筑,设置气压供水设备的要求及其气压罐有效储水容积Vx的确定不应小于系统不利处2个旋转型喷头在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大可不超过3m³。
(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7.6.3 单建掘开式、坑道式、地道式人防工程当不能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宜设置气压给水装置。气压罐的调节容积:消火栓系统不应小于300L,喷淋系统不应小于150L。
(五)说明
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不可采用气体顶压代替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由于屋顶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这时可采用气体顶压代替高位消防水箱,将气体顶压设置在消防泵房内,从而解决屋顶无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问题,但需要经过主管部门同意。
3、气体顶压只是替代形式之一,但不是,其优点在于将压缩气体储存在储瓶内,从而大大降低其容积。火灾时通过自动、手动或机械应急打开气体储瓶,将气压水罐内的水顶出,提供初期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