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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产继承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7-31 08:52:46
    报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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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
    1.离婚诉讼;
    2.婚姻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
    3.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纠纷;
    4.婚前财产纠纷、同居财产纠纷;
    5.遗产继承纠纷;
    6.遗嘱继承纠纷;
    7.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8.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
    9.继承权确认纠纷;
    10.共有财产、共有房产分割纠纷; 
    11.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
    12.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文书代笔;

    法律知识:
    夫妻之间享有遗产继承权
    夫妻互相享有遗产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本法(《民法典》,下同)的规定,理解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第一,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为前提。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法定的相互遗产继承权。只有在婚姻关系确立之日起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第二,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法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了本法继承编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等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限制或者干涉生存一方对死亡配偶所享有的继承权。
    第三,要正确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不得侵害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本法继承编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应当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并分出一半为生存配偶所有,一半作为死者遗产进行继承。要严格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
    第四,注意保障生存配偶对分得遗产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实践中,有的丧偶妇女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的,有时会受到个别近亲属的阻挠,引发各种纠纷。对此,本法继承编第1157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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