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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
案例
蒋汉与蒋中是同胞兄弟,两人一直在上海工作和生活。蒋汉一生未婚,也未生育子女。2002年5月,蒋汉因接受胃切除术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回到故乡宜兴,就一直与堂弟蒋君一家一起生活,由堂弟夫妻照顾生活起居。2016年,蒋汉在上海承租的出租房屋被征收,于次年1月分得拆迁安置款260万元。当天,蒋汉将其中的75万元转账给了哥哥蒋中的女儿,次日向蒋君转账180万元。2021年4月,蒋汉因肺癌去世,其身后事均由蒋君一手操办。
案件审理过程中,蒋汉、蒋中二人的弟弟陈某biao示放弃继承。原告蒋中诉称,蒋汉租赁的公租房屋被征收拆迁时,自己也居住在内,因此蒋汉转账的75万元是为了给其解决居住问题,而另外的180万元,则是蒋汉交由蒋君代为保管的款项。长期以来,由于蒋汉一直跟蒋君生活在一起,财产全都被蒋君控制,导致其死后,自己这个亲哥哥也无法继承蒋汉的遗产。
对于蒋中的说法,蒋君并不认同。他biao示,自从堂兄蒋汉2002年提前退休回乡后,近20年的时间里,都是由他跟妻子悉心照顾,这180万元正是堂兄为了感谢其多年的照顾而赠与的财产。随后,蒋君还向法庭提供了当地村委会、邻居出具的证明,证明自己照顾蒋汉多年的事实,并提供了一段蒋汉在2021年3月卧病在床时录制的视频,视频中,蒋汉亲口表示自己的财产和费用都由蒋君负责,与其他人无关。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及的180万元财产发生于2017年1月,且已转账不在蒋汉的账户内,非蒋某死亡时留下的财产,不符合遗产的特征。而蒋汉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其将180万元转账给蒋君,结合蒋汉与蒋君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及蒋汉死亡前的视频录像,足以认定该180万元为蒋汉生前赠与蒋君的财产。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蒋中的诉讼请求。
评析
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法院首先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继承人范围及资格,一是为了审查继承人有无继承权,二是为了甄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多寡。
本案中,蒋中作为蒋汉的亲哥哥,确有继承权。但其诉请的180万元“遗产”,在蒋汉生前就已由其自己处分完毕,且根据蒋汉生前录制的视频,也可证明该笔款项是蒋汉生前对蒋君的赠与,所以蒋中诉求中的180万元并不属于蒋汉的遗产。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自然人死亡前已经处分的财产并非遗产,亦不能进行分割。《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biao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完成后,非特殊情况不得撤销。所以,蒋中也无权要求蒋君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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