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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产纠纷新增法条:
1、房产年限变化
现在商品房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限一般是70年,那70年满期后怎么办呢?
此次《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需要交费。
物权编第35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续期需要缴费的标准,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将依照续期时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房屋抵押
已经抵押的房屋,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办理过户。
一般而言,买房时都会向银行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当还清银行的钱便解除抵押,进而房产才能正常销售。而今,《民法典》将改变这一情况。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这意味着,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子,并不影响其交易,卖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仅在房产交易前须通知抵押权人,房子带着抵押权一同出售。
3、房产居住权
需要注意,现在的房屋都没有设置居住权!
居住权制度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可能会去不动产局,在自己的房产上为亲人甚至保姆设置居住权。
法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4、房屋买卖
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一般都会收取2%的中介费用。
由于中介费较高,使得很多人在通过中介介绍后,彼此私下成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同样的,逃避缴纳中介费的情况还发生在房屋租赁中,很多中介公司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为此,《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层面上给这种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一个否定的评价,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告诉这些人,这样做不行,需要尊重中介人员的劳动,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中介费。
5、房产继承权
新增2种立遗嘱的方式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 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有很大的弊端和局限性。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新增 “见证人”规定和遗嘱“宽恕”制度
为了防止各类房产继承权纠纷,规定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才行,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宽恕”制度就是给老人立遗嘱一次反悔的机会,制度给了父母们另外一道保障,有机会修改遗嘱。
“遗嘱 新第一”原则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 近、 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 有效的遗嘱执行。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 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 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哪个遗嘱 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新增有效继承人范围
新规定增加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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