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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股东出资纠纷律师 股东连带责任诉讼律师

  • 发布时间:2022-10-21 16: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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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股东出资期限未到即转让股权还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出资期限未到即转让了股权,债权人起诉要求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致某公司主张曾某、伍某对昊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关于曾某、伍某的责任问题。《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判断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其认缴承诺而言。本案中,昊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曾某、伍某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18年3月1日,在其二人向吴某转让昊某公司股权时,承诺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其实缴出资的义务尚未到期。故致某公司主张曾某、伍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与事实不符。至于昊某公司2014年、2015年年检报告曾显示曾某、伍某已出资,但2016年、2017年年检报告对此未再记载,公司章程亦未对实缴出资或出资期限变更进行记载,并不足以证实出资期限发生变更。综上,致某公司主张曾某、伍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昊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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