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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哪些执行异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执行听证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司法活动。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执行程序要求高效性和及时性。其合法与否根据卷宗记载即可判明,关于案外人异议系异议之诉前的程序审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也可满足要求。为了避免拖延审查,书面审查应当是审查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方式。但是,考虑到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更加慎重,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对于听证适用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进行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执行公开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综上,执行异议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进行听证为例外。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听证的主要理由是: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者属于重大执行事项等。执行听证的范围一般由各地法院自行掌握,法院对此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执行听证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类: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2、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执行案件;3、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案件。
“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1)执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2)执行标的物价值较大的案件;(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复议程序中需要查明的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4)执行措施违反强制性规定,侵害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案件;(5)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属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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