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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监督员在执行公务、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及其他需要统一着装时均应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式的卫生监督服(以下简称着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和非公务活动;
(二)女监督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组织审查或调查;
(四)其他不宜着装情形。
第四条 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时,帽徽、肩章、臂章、胸牌、领带、领带夹应按规定佩戴齐全,位置准确、端正。胸牌一人一号,不得借用、交换使用。
(二)卫生监督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着装,不同季节卫生监督服不得混穿,不得私自拆改。 夏季着制式半袖衬衫,戴白色监督帽,使用软肩章,挂臂章和胸牌,衬衫的下摆放于裤外,制式长裤,女监督员可穿制式裙子。春秋季着制式长袖衬衫,戴蓝色监督帽,使用软肩章,挂臂章和胸牌,衬衫下摆放于裤内,制式长裤,佩戴统一制式领带,系黑色皮带;着制式西式套装时,戴蓝色监督帽,使用硬肩章,挂臂章和胸牌,衬衫下摆放于裤内,制式长裤,佩戴统一制式领带,系黑色皮带。 冬季着制式冬装大衣时,戴蓝色监督帽,使用套式肩章,挂臂章和胸牌,内穿制式长袖衬衫,衬衫下摆放于裤内,佩戴统一制式领带。
(三)戴监督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
(四)着装时统一穿黑色皮鞋、深色袜,不得穿凉鞋或拖鞋。
第五条 着装时纽扣应当全部扣好,不得敞胸,不得挽袖、卷裤腿;着大衣时,衣领不得向上翻起,除第一个纽扣外,其余纽扣必须扣好。
第六条 着装参加会议或执行公务进入室内时,可以脱帽。在站立时可将监督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下时将监督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朝上,帽徽朝前)。不得以手提携带监督帽,不得随意抛扔监督帽。
第七条 着装时应做到仪表端庄、整洁,不戴墨镜,不戴首饰,不留奇异发型,不化浓妆,不留长指甲。
第八条 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 卫生监督服装及各种佩带标志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外借或送人。因调离、退休时,应当上缴卫生监督服装标志及胸牌号。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指定处(科)室负责规范着装日常检查,组织规范着装培训。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服实行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卫生监督服装的换装和换季着装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着装情况进行稽查,对违反着装规范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管理,作为个人和处(科)室年度考核和评优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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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制、着装实行管理。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工作,负责卫生监督服装面料、式样和标志的制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制、着装工作的管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
二、服装标志
(一)帽徽:由和橄榄枝组成图案,铝质,金黄色。
(二)胸牌号:锌铝合金材料工艺合成,白色6位阿拉伯数字、黑色支架,背面两孔距离4.8cm。6位编码的1—2位为省级区划代码,4—6位为卫生监督员编码。
(三)肩章:高分子pu材料特种工艺制成,黑色底,金色图案由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