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庭或类似场合使用的,采用额定电压AC220V、频率50Hz电源供电的整体式或LED控制装置分离式LED筒灯。本规则不适用使用LED灯的筒灯。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4.认证申请
4.1产品要求
4.1.1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 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2008《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前提下,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单元LED筒灯应具有下述特征:
a.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线路板排列相似;
b.调光和非调光的划分为不同单元;
c.相同的光学系统,如LED模块的类型和数量,光学组件(反射器、透光罩、透镜、其它),出光口面尺寸等相同;
d.相同的相关色温区间;
e.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 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4.3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
c)工厂检查调查表(仅针对未有同类产品获证时);
d)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LED筒灯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 (见C13);
e)额定寿命承诺书(见C13);
f)品牌使用声明;
g)已获得过的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h)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i)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j)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同类产品获证)。
5.产品检验
5.1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CQC指定的检测机构, 并对样品负责。
5.1.2样品数量
按认证单元送样。每个认证单元同一生产批号主检规格送样15只,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规格送样5只。同一单元中选择 相关色温低、功率大、外形尺寸小的产品为主检样品。
5.1.3样品及资料处置
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5.2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依据标准
5.2.2检验项目及要求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LED筒灯节能认证的型式试验按照C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其中安全(包括电磁兼容)型式试验及方法应参照相应实施规则及标准要 求进行检验;其余型式试验项目按照C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另有需要中国CCC认证,ISO体系认证,欧盟CE认证,美国FCC认证,韩国KC认证,ROHS测试,REACH检测认证的伙伴都可以评论留言或者私信小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