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整体企业评估所涉及的机器设备评估
(1) 评估目的。以增资扩股、股权购或转让、企业改制等为目的的企业整体评估,在运用资产基础法时,需要对作为评估范围组成的机器设备实施评估。
(2) 价值类型。在使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时,市场价值是通过评估企业各类资产的持续使用价值体现的,机器设备所能够实现的价值取决于其对企业整体的贡献。因此,整体企业价值评估中所涉及的在用机器设备评估一般选择“市场价值”类型。对需处置、变现的设备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残余价值”类型。
(3) 评估假设。对持续经营的企业进行整体企业价值评估,机器设备一般适用于“原地持续使用假设”。
因政府土地征收或企业自身原因,被评估企业需要搬迁到新址继续生产经营时,对所涉及的能够移地继续使用的待搬迁机器设备,一般按“移地持续使用”设定评估假设。
被评估企业因市场等原因,需要改变所生产的产品或生产工艺等导致机器设备淘汰、报废或进行技术改造,一般釆用“改变用途使用假设”评估相关机器设备。
对于被评估整体企业中存在的多余、闲置或待报废的机器设备,一般釆用变现出售方式处置,这类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变现假设”。
(4) 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对原地持续使用机器设备评估时,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除了机器设备本身,还应包括使其正常发挥作用的设备基础、附属设施等。移地持续使用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一般不包括不能移动的资产及设施。
大部分需要变现处置的机器设备,其评估范围一般只包括设备本体及相关附件,不包括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等要素。对于需要现场拆除的机器设备应明确所评估的价值中是否包括拆除、运输等费用。
(5) 评估方法。对于持续使用的机器设备一般釆用重置成本法评估;需要变现处置的机器设备一般釆用市场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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