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TA申办全球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
第三十三条 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暂时进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参照本办法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是指:
(一)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以及交易会、博览会;
(二)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三)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四)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五)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